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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海门市海纳机械有限公司、钱银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门市海纳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催8号申请人海门市海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余东镇岩鑫路135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余东镇岩鑫路135号崔瑞清收。代表人钱银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海门市海纳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汇票的出票人昆山市周市基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蔚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周市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1日,票号:10300052/26207502,金额为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发出公告,现申请人提出已找到该票据原件,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海门市海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金兴审判员  刘雪梅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