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方献强与陈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献强,陈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262号原告方献强,个体。被告陈少武,个体户。原告方献强诉被告陈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淋琪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杨琴、吕昌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献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少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献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3日,被告陈少武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计算,被告言明如原告急需用钱,被告随时归还,如违约以借款金额的3‰计算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不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少武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少武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陈少武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两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少武向原告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少武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少武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少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方献强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少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淋琪人民陪审员 吕昌兴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