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起诉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李×、冯×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2刑申21号张:你因起诉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伊春分局、李、冯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对本院(2016)京02刑终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认为你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主张合理诉求,被告人实施暴力截访并造成你身体伤残,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于法有据。以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你的人身权利,原一、二审裁定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支持你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你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且几名被告人的居住地亦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一审、二审法院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