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许本志与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本志,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924号原告:许本志。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琰。原告许本志与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许本志向望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望劳人仲不字第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许本志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本志、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陈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本志诉称,其于2014年6月15日到被告公司安徽望东长江公路大桥第二驻地监理办公室工作。2014年6月1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安徽望东大桥2标项目完工结束,工资每月7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2015年11月底,被告突然口头通知原告终止合同,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但仲裁委认为原告超过60周岁,不予受理其仲裁请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2、被告支付尚欠原告两个月工资14000元。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原、被告2014年6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将社保关系转入被告处以便为原告办理社保,原告称自己在原单位缴纳社保,现属于退休人员。故原、被告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鉴于原告属于退休人员,双方实为劳务关系。2、原告与被告的劳务关系依法终止。被告安徽望东大桥2标段项目,监理工作施工阶段工期42个月,原告至2015年9月28日已满60岁,且其工作在2015年11月已结束。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办理了退场清算手续,被告也结清了原告的劳务费,原告办理了交接手续,至此双方劳务关系结束。3、原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以上事实,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且依法终止,原告依据劳动法向被告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被告已经和原告结清劳务费,结算至2015年12月1日,原告主张工资14000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任安徽省望东大桥项目安全监理,同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5年12月1日,被告称因原告工作已经完成,故让原告离职。同日,被告出具了《退场结算单》,注明:退场人员姓名:许本志;岗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场时间2014年6月15日;退场时间2015年12月1日;离退场原因个人工作内容已结束。落款处注明:劳务费用已结清,其后有原告亲笔签名确认。另查明,2007年12月,原告自葛洲坝二公司退休即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再查明,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于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工资14000元,自愿予以放弃不再主张。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退场结算单》、(2016)望劳人仲不字第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2007年12月原告自葛洲坝二公司退休即开始享受退休待遇,于2014年6月15日入职被告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故原告向被告主张以劳动关系建立为前提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表示对于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两个月工资1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不再主张,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本志要求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本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洁人民陪审员 张虎玲人民陪审员 谭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