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马金虎与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虎,邯郸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马金虎。委托代理人马文江。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金虎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金虎负担。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