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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马金虎与邯郸市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虎,邯郸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马金虎。委托代理人马文江。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吉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项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社菊,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金虎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金虎负担。审 判 长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令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