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本区。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了(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雷某某支付借款32090.00元及利息。2、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应支付借款3209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雷某某无银行存款、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本院现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陈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4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雷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应予以保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雷某某应履行武汉市黄陂区法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