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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瑞纳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武汉瑞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907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瑞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B-2107号。法定代表人: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武汉瑞纳工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何梅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