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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栋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栋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特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法定代表人漆贯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春栋,淮安市淮剧团演员。委托代理人王映峰,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天瑞房产)与被申请人李春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淮仲裁字第341号裁决书,申请人天瑞房产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天瑞房产的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李春栋的委托代理人王映峰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李春栋与天瑞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买卖标的位于淮安市清浦区淮海南路301号英伦玫瑰园53号楼102室房屋。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具备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春栋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113.6万元的义务。天瑞房产于2011年11月3日将涉案房屋交付李春栋,由李春栋签署了业主《装修申请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承诺书》,由李春栋妻子XX签署了《住宅接收认可书》、《住宅验收单》。2014年1月13日英伦玫瑰园53号楼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5日天瑞房产完成了英伦玫瑰园53号楼102号房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根据2015年8月1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盐河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的内容及相关的录音内容,能够证明双方就房产证、违约金、堵门等问题曾多次协商。仲裁委认为:2010年9月27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一、天瑞房产2010年11月3日将英伦玫瑰园53号楼102号房屋交付李春栋的行为作何认定。仲裁庭认为,涉案房屋在2010年11月3日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虽然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不能认定天瑞房产是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李春栋。二、对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理解。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五方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连同其它必要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若认为没有问题的,方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结合到本案,天瑞房产虽然在2014年1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5日,故涉案房屋验收合格的时间亦即满足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三、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诉讼时效即天瑞房产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李春栋提供了2015年8月1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盐河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相关录音,虽然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房产证、违约金、堵门等问题多次协商,但对何时主张违约金等问题没有具体的时点,故仲裁庭对是否过诉讼时效无法准确把握。基于天瑞房产违约状态属于持续性违约的具体情况,依据继续性债权理论,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诉讼时效的计算宜从2014年12月25日为前推点,对之前两年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超过两年之前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则天瑞房产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48784元(113.6万元×730天×0.0003)。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天瑞房产在本裁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李春栋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48784元。天瑞房产不服该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属于枉法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具体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涉案房屋完成竣工备案手续才视为符合房屋交付条件不正确,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是商品房验收合格。并且,李春栋已经实际接收了房屋,已经实现合同目的。另外,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仲裁裁决错误。被申请人李春栋答辩称:天瑞房产提出的申请理由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应该作为撤销仲裁申请的理由。在天瑞房产违约交付房屋后,是天瑞房产主动将钥匙给付李春栋,李春栋拿钥匙不代表接收房屋。该房屋当时没有水和气,没有验收合格,无法居住。故请求驳回申请人天瑞房产的申请。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天瑞房产提供如下证据:1、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点,证明仲裁裁决采用了其他标准对本案进行了裁决,裁决是错误的,还证明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就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问题。2、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仲裁委(2014)淮仲裁字第293号裁决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仲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91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涉案仲裁裁决书认定房屋交付条件必须满足备案登记是错误的,只要五大主体验收合格就可以了,还证明房屋实际居住使用的就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自愿接收房屋。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申请人由于未拿到房产证采取索赔措施。被申请人李春栋质证称: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意见是5年前出台的,仅是讨论稿,不是法律规定。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每个案件的案情都有不同,并且法律在不断完善中,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这些判例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予以适用,且不能证明仲裁裁决有误。并且,中院相关会议纪要显示,竣工验收的合格节点应控制在备案上,取得竣工备案系商品房交付法定要件。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当时一同提交给法庭的4份录音录像中可以证明天瑞房产多次答应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且天瑞房产已经对李春栋的申请开会进行了讨论。被申请人李春栋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仅就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天瑞房产认为仲裁裁决属于枉法裁决,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申请人天瑞房产未能提供仲裁枉法裁决的证据,其主张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天瑞房产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各项理由均属于仲裁委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范围,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且即使上述理由成立,也不能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因此本院不予理涉。申请人天瑞房产未能提供撤销仲裁裁决的合法依据,本院对于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淮安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裁字第341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加雷代理审判员  孙 坚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