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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法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雪梅、付玲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梅,付玲英,郑志美,黄效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法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张雪梅申请执行人付玲英申请执行人郑志美被执行人黄效益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张雪梅;付玲英;郑志美申请黄效益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鹰民一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效益应支付申请人张雪梅;付玲英;郑志美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效益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贵法执字第000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