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142��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汉族,小学文化,长城物业管理集团公司某管理部员工,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孟家岗镇朱家村某组某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某物业管理部员工宿舍;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帷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太阳山小区某餐厅以及某KTV与朋友饮酒后,于次日零时许无证驾驶车架尾数为06XXX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长沙市开福区沿青竹湖太阳山路由北往南逆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后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其朋友报警并在长沙市泰和医院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8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投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证人蒋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报告书(碰撞痕迹、行驶速度),物证鉴定书(血液乙醇含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视频监控录像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纳至本院,上缴国库);限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