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尚传令医疗服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尚传令,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尚传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传令支付医疗费28148元及执行费317元。但被执行人尚传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尚传令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债权28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尚传令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债权284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