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房产租赁中心诉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房产租赁中心,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91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房产租赁中心,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北段6号。代表人霍其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信宇石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