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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南昌市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江西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18号B座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澍,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爽,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环大道9018号大族创新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鹏,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旭浪,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益阳市。原审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号。上诉人南昌市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嘉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江西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14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迅雷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享有影片《龙门飞甲》(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合作通过嘉影公司经营的网站(网址:www.jxtv4.com.cn)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1、共同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嘉影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迅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合一公司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片中显示:“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品;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影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11年12月6日出具的电审故字[2011]第091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涉案影片的出品单位为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影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香港)。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影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4日分别出具《授权书》,声明其对涉案影片不享有著作权,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于全世界的永久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独占性永久享有在全世界行使该电影著作权的全部权益,包括转授权。2011年11月28日,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授权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博纳)自涉案影片取得中国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签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日起,独占性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永久的著作权的全部权益,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盗版维权权益。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刘家良于2012年3月8日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证明书载明,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决议如下:该公司同意授权浙江博纳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独占性享有及行使涉案影片著作权的权利及权益,并同意向浙江博纳发出著作权授权书。该《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证明书上加盖转递专用章,并另附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向浙江博纳出具的《授权书》及第12537号香港影业协会《版权证明书》。该《版权证明书》载明,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影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香港)是涉案影片的出品公司,版权持有人为博纳影视娱乐有限公司。2012年2月14日,浙江博纳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千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2012年2月,千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予迅雷公司,授权期限为5年,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2012)皖涡公证字第1602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记载以下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查询结果显示,网站www.jxtv4.com.cn(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嘉影公司,涉案网站名称为“江西四套官方网站”。登陆涉案网站,显示网页标签为“江西电视台影视频道”,网站名称为“江西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网页右侧显示“电视剧场”、“大牌影院”栏目标签,网页底端显示“江西电视台官网”、“江西广播网”字样。于涉案网站中搜索涉案影片并点击播放,播放过程于涉案网站中进行,播放界面中显示“优酷”水印,播放器上显示“youku优酷”字样。经法庭勘验,2015年7月6日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迅雷公司称,其依据播放过程中出现的“优酷”水印及“youku优酷”字样将合一公司诉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询问嘉影公司与合一公司,其是否就涉案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存在合作关系,嘉影公司与合一公司均称双方无合作关系。迅雷公司为证明江西广播电视台与涉案网站的关系,向原审法院提交(2015)深证字第127284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5年7月22日),该公证书记载以下内容。百度搜索“江西四套”,显示的第一项搜索结果为“影视频道(江西四套)在线直播网络直播频道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相应网址链接为“www.jxntv.cn”;显示的第二项搜索结果为“江西网络电视台--影视频道”,相应网址链接为“jxtv4.jxntv.cn”。点击第一项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www.jxntv.cn的“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点开网站中的“江西广播电视台介绍”,载明“江西广播电视台由江西人民广播电台、江西电视台合并组建”、“全台内设……9个电视频道、7个广播频率”、“电视频道9个,分别为:卫视频道、……影视频道、公共频道、……红色经典频道”等、“江西四套影视频道是省内最具专业的影视剧和娱乐节目汇聚地,频道以影视剧为核心”等内容;点击网页中的“影视频道”链接,显示网址为www.jxtv4.com.cn的涉案网站无法打开。点击前述第二项搜索结果,进入网址为jxtv4.jxntv.cn的“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首页显示“江西四套”字样。迅雷公司为证明江西广播电视台与涉案网站的关系,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5)深证字第128568、127285、127286、127287、127288号公证书,证明江西广播电视台与嘉影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重合情形等事实。2014年6月23日,迅雷公司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江西广播电视台发出通知,就涉案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事宜向江西广播电视台主张权利。迅雷公司提交了EMS投递结果查询打印件,其上加盖广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公章,该投递结果显示“投递并签收”。嘉影公司提交了江西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部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2013年9月17日向“今视网、广播网、各频道网站”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江西广播电视台各网站融合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江西广播电视台各网站融合的通知》载有以下内容:“为了加快推进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与今视网、广播网以及各频道网站的融合,确保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建设工作有效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有效提升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影响力,迅速提高网络台的流量及百度权重,今视网将使用www.jxntv.cn的视频资源,并将网站上视频直播页面直接链接至www.jxntv.cn的直播页面。……该项工作务必于9月27日前完成。……二、金色传媒网(二套,www.goldia.cn)、影视频道网站(四套,www.jxtv4.com.cn)、公共频道网站(五套,www.5tv.com.cn)、红色经典网站(七套,www.jxtvjd.com)、江西广播网(www.jxradio.cn)将现有域名设置301永久重定向至统一分配的域名,……该项工作务必于9月27日前完成。各频道网站及广播网所分配域名具体如下:金色传媒网(二套)jxtv2.jxntv.cn、影视频道网站(四套)jxtv4.jxntv.cn……”。嘉影公司称,今视网是“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的前身,上述两份通知可证明嘉影公司从2013年9月27日前就不再使用域名www.jxtv4.com.cn。嘉影公司另表示,该两份通知之所以会向其下发,是因为“他们”要求江西广播电视台的下设频道成立独立的公司对各频道进行经营,嘉影公司就是“江西四套”的经营主体。原审询问所谓的“他们”是谁,嘉影公司称不清楚。迅雷公司对上述两份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称该通知证明涉案网站被江西广播电视台重新分配了域名jxtv4.jxntv.cn,恰可证明涉案网站“江西四套”归江西广播电视台管理。原审向嘉影公司询问江西广播电视台与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电视台、江西四套之间的关系,嘉影公司称不清楚。经原审勘验,“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网站(网址:www.jxntv.cn)中公示的“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介绍”载明,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www.jxntv.cn)是江西省网络电视播出机构,由江西广播电视台整合旗下16个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相关资源组建而成。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合一公司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合一公司参加了本案的庭前证据交换及法庭勘验程序,并对在案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原审法院认为:迅雷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现有证据互相印证,证明嘉影公司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江西四套”影视频道为江西广播电视台的下设频道,涉案网站为“江西四套”影视频道网站,因此,嘉影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对涉案网站存在经营或管理上的关联关系,应与嘉影公司共同对涉案网站承担法律责任,故江西广播电视台为本案适格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既为本案适格被告,迅雷公司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其发出通知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时,本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在嘉影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网站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仅能确认涉案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时间持续至2015年7月6日法庭勘验当日,故本案仍在诉讼时效内,迅雷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网站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侵权,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应就此向迅雷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迅雷公司仅凭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出现的“优酷”水印及“youku优酷”字样,不足以证明合一公司与涉案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关系,合一公司与嘉影公司亦无合作关系,因此,合一公司不应就涉案侵权行为与嘉影公司、江西广播电视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迅雷公司对合一公司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网站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期间等因素予以酌定。迅雷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讼合理支出,原审法院对其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二、二、驳回迅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嘉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原审法院认定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审被告合一公司不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没有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两公司均为独立民事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两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违背事实与法律规定。上诉人只是在www.jxtv4.com.cn网站上提供了合一公司播放涉案影片的链接地址,并未在该网站私自播放涉案影片。第二,即使嘉影公司存在涉案侵权行为,该案也超出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因此应当驳回迅雷公司的诉讼请求。迅雷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却于2015年提起诉讼,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迅雷公司主张2014年6月23日通过EMS向江西广播电视台发出通知单,但该通知单由谁签收,内容为何均不能证明;且江西广播电视台与嘉影公司属于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迅雷公司向江西广播电视台发出了侵权通知,但其未向上诉人嘉影公司发送侵权通知,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上诉人嘉影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2013年9月27日嘉影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网站www.jxtv4.com.cn。原审法院却以庭审核实时间即2015年7月6日认定为涉案侵权行为停止时间与事实不符。第三,即使上诉人嘉影公司存在涉案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三万元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应当依法核减。嘉影公司不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且提供的仅为链接服务,涉案网站知名度低,影响范围小,对涉案影片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最后,嘉影公司认为迅雷公司提交的(2012)皖涡公证字第1602号公证书在制作时未进行电脑清洁度的检查,因此该公证书效力存疑。综上,嘉影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嘉影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上诉人迅雷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辩称:我方部分认可原审判决。我方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合一公司与嘉影公司、江西广播电视台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我方服从原审判决其他部分。原审被告合一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当庭辩称: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被告江西广播电视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案二审程序中,合一公司明确表示其既未与嘉影公司就涉案影片进行任何形式合作,亦未向嘉影公司提供涉案影片的链接。嘉影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影片系链接自合一公司所经营的优酷网站,但对于链接行为嘉影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同时就涉案影片及播放器上出现的“优酷”字样水印嘉影公司无法做出解释。另查,嘉影公司在二审过程中陈述,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在涉案网站上的删除时间。上述事实,有迅雷公司提交的影片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版权证明书》、公证书、通知、EMS快递单及投递结果查询打印件等,嘉影公司提交的通知、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勘验笔录、开庭笔录以及二审中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首先,嘉影公司主张其与江西广播电视台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且其仅提供了涉案影片的链接地址,并没有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已查明嘉影公司为涉案网站“江西四套”的经营者,“江西四套”影视频道为江西广播电视台的下设频道,嘉影公司作为涉案网站“江西四套”的经营者应对该网站承担法律责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对涉案网站“江西四套”存在经营或管理上的关联关系,应与嘉影公司共同对涉案网站“江西四套”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涉案网站“江西四套”播放涉案影片构成侵权,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嘉影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至于嘉影公司主张其仅提供了涉案影片链接地址,未提供涉案影片的意见,本院认为,嘉影公司主张涉案网站“江西四套”播放的涉案影片是其链接自合一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站,但从(2012)皖涡公证字第1602号公证书中无法看出涉案影片的链接来源,亦无任何跳转至优酷网站的信息,且合一公司否认与嘉影公司就涉案影片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因此嘉影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嘉影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嘉影公司主张本案已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迅雷公司已在本案中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且该行为属于持续侵权行为,现嘉影公司未提交其在本案起诉前已停止侵权行为的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嘉影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迅雷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仍在诉讼时效内,并无不当。至于嘉影公司主张迅雷公司仅向江西广播电视台发出侵权通知而未向嘉影发出通知的理由,由于江西广播电视台与嘉影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或在管理上具有关联关系,应共同对涉案网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迅雷公司向其中一方发送侵权通知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嘉影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对于嘉影公司主张其2013年9月27日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网站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嘉影公司提交的《关于加快推进江西广播电视台各网站融合的通知》所表述的内容,涉案网站的域名只是被重新分配,并未提及涉案网站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因此嘉影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再次,对于嘉影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应予调整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嘉影公司与江西广播电视台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网站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侵权时间等因素,同时对于迅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的诉讼合理支出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合理,数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最后,对于嘉影公司主张迅雷公司提交的(2012)皖涡公证字第1602号公证书在制作时未进行电脑清洁度的检查,因此该公证书效力存疑的意见,本院认为:(2012)皖涡公证字第1602号公证书是在作为第三方的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的操作,具有客观性,嘉影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对该公证书的清洁度提出质疑,且嘉影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该项的诉讼主张。综上,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2012)皖涡公证字第1602号公证书存在效力瑕疵。因此对于嘉影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迅雷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要求合一公司与嘉影公司、江西广播电视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要求改变原审判决,属于上诉请求。由于迅雷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此迅雷公司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