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贾世成与宋殿强、宋殿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成,宋殿强,宋殿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1451号原告:贾世成,工人。委托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殿强,农民。被告:宋殿凯,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号。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雷,该公司职员。原告贾世成与被告宋殿强、宋殿凯、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殿强、宋殿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世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55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殿强、宋殿凯缺席无答辩。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辩称:我司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保险约定及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合理合���损失。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宋殿强驾驶被告宋殿凯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沿老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2**国道38KM+600KM处,与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驶入老205国道的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的原告贾世成相撞,造成被告宋殿强及乘车人滕功静,原告贾世成及乘车人常雪荣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宋殿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世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宋殿强驾驶的冀J×××××号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宋殿凯,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理赔限额为30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请求的赔偿事项和损失中,本院予以确认的部分是:1、医疗费17401元(证据是收费票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2、伙食补助费2400元(原告住院24天,按照100元/天计算,证据是住院病历);3、误工费6831元(原告请求误工费13779元,属请求数额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其误工天数应确认为60天,误工费标准应按原告贾世成平均工资为114元/天计算,误工费确认为6831元,证据是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误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4、护理费6080元(原告请求护理费9881元,属于请求数额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其住院24天由父亲贾启山和母亲杨秀华护理,护理费标准按照河北省职工平均工资126.68元/天计算,护理费应确认为6080元,原告请求出院后由一人护理30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5、交通费300元(本院酌定)。上列应予确认的损失合计为33012元,原告的其他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上列经本院确认的33012元损失,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宋殿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被告宋殿凯所有的冀J×××××号小型轿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根据本次事故中受伤人员损失比例赔付原告贾世成各项损失4430元,在伤残项下赔付原告贾世成13211元(交强险合计赔付17641元)。其余15371元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第三者商业险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依70%的责任赔付原告贾世成损失10759.7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共计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8400.7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准范围内的,本院不予支持。待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告宋殿凯不再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宋殿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殿强、宋殿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贾世成各项损失共计28400.7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宋殿凯不再履行赔偿义务;三、被告宋殿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贾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应付款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510元,由原告贾世成承担35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福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