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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857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30日生一子张墨涵。2014年1月26日被告张某某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至今杳无音讯。现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30日生一子张墨涵。2014年1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6年1月12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对张全虎(被告父亲)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便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暂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后所生男孩张墨涵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峰审 判 员  姜元庆人民陪审员  武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