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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壶关石阔建材有限公司、陈双柱、王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飞,壶关石阔建材有限公司,陈双柱,王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壶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王小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贵平,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书英,壶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壶关石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五龙山乡石门村。法定代表人马太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长治市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双柱,男,41岁,回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被告王帅,男,25岁,回族,现住长治市。原告王小飞诉被告壶关石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阔建材公司)、陈双柱、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平、闫书英和被告石阔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双柱、王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初,被告石阔建材公司将自己经营范围内的制砂活承包给被告陈双柱负责经营。期间,原告经带班李文生介绍,到被告陈双柱承包的制砂场地从事制砂工作,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3年4月份前,被告陈双柱均能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报酬。而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陈双柱以资金周转不便为由,没有发放工资,并由当时的制砂负责人马剑涛(又名小剑)为原告在内的所有工人出具欠条,后经其他干活工人多次催要,被告陈双柱为工人发放所欠工资的一半,剩余一半由会计王帅打下欠条。时至今日被告互相推诿,没有发放剩余工资。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资款5930元。被告石阔建材公司辩称:原告王小飞是受陈双柱雇佣,石阔建材公司与王小飞没有直接的联系,王小飞的工资不是由石阔建材公司发放,不应当由石阔建材公司承担。陈双柱是购买的石阔建材公司的石料,自带设备在石阔建材公司中制砂,陈双柱还欠我公司石料钱。被告陈双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被告王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陈双柱自带制砂设备、购买被告石阔建材公司的石料在被告石阔建材公司处从事制砂生产。被告王帅是被告陈双柱的侄儿,陈双柱雇佣其负责管理等工作。原告王小飞经人介绍到被告陈双柱的制砂厂从事制砂工作,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告陈双柱的制砂厂欠原告王小飞工资5930元,陈双柱让其侄儿王帅为原告打下欠条一支。后该工资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资款593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支及本案庭审笔录一份。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被告陈双柱雇佣原告王小飞在其制砂厂劳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王小飞依约为其提供了劳务,被告陈双柱理应足额支付原告王小飞工资报酬,现仍欠原告工资5930元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之违约责任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930元。被告陈双柱自带制砂设备、购买被告石阔建材公司的石料在被告石阔建材公司处从事制砂生产,制砂厂由陈双柱独立经营,工人工资由其发放。原告王小飞是被告陈双柱雇佣的提供劳务的个体劳务人员,与陈双柱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清偿原告工资的义务应该由被告陈双柱承担,被告石阔建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帅亦是被告陈双柱雇佣的工作人员,其为工人出具工资欠条是受陈双柱指示所为,应由被告陈双柱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石阔建材公司和被告王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双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小飞工资款5930元。二、驳回原告王小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双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