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魏海涛与赵克敏、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海涛,赵克敏,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恢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魏海涛。被执行人赵克敏。被执行人张学军。申请执行人魏海涛与被执行人赵克敏、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海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克敏、张学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3900元,支付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520元、保全费690元、公告费650元、其它费用6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魏海涛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海涛于2015年11月1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