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商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飞声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飞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富安商业广场A区17#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吴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诸曾耀,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飞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五秦村。法定代表人:秦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逸峰,江苏茂业��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飞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锡商终字第00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祥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