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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449号原告郗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智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巩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