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449号原告郗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郗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郗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智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巩 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