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元年与赵崇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元年,赵崇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52号原告侯元年。被告赵崇伯。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元年与被告赵崇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元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元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元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元年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