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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元年与赵崇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元年,赵崇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52号原告侯元年。被告赵崇伯。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元年与被告赵崇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元年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元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元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元年负担。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