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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民初511号原告:况某,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某于2016年4月1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况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况某负担。��判员孙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