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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梁志尧与雷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尧,雷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56号原告梁志尧,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余礼用,自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从林,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尧诉被告雷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尧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雷从林价值9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志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雷从林价值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梁志尧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CB96**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原告梁志尧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