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谢智、严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智,严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言荣,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智,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严浪,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龙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谢智、严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智、严浪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