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涛与齐秀和、冯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齐秀和,冯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齐秀和,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冯彦,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李涛申请执行齐秀和、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彦已自动履行了下欠的执行款,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