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颜征强与蔡耘、沈兴兰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征强,蔡耘,沈兴兰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2226号原告颜征强,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申逸如,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蔡耘,女,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沈兴兰,女,195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蔡耘,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颜征强诉被告蔡耘、沈兴兰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承颖独任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简易程序一个月审理,并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申逸如,被告蔡耘(同时作为沈兴兰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征强诉称: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蔡耘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借期三个月,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止。两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借款到期后,双方就数目产生分歧。原告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币法院,法院作出(2015)松民一(民)初字144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蔡耘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6,42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该判决已经生效。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在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2015)松民一(民)初字144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债权的抵押担保责任;2、原告可与两被告协商拍卖、变卖两被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房屋,并在(2015)松民一(民)初字1441号民事判决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抵押权利信息及公证书作为其证据。被告蔡耘、沈兴兰辩称:(2015)松民一(民)初字1441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原告与被告蔡耘之间的债权,此后,两被告确实未履行判决内容。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希望和原告协商处理。鉴于双方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两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院确认原告颜征强对被告蔡耘、沈兴兰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房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颜征强有权就被告蔡耘、沈兴兰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房产在人民币2,000,000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二、原告颜征强有权与被告蔡耘、沈兴兰协议以上海市松江区辰塔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房产所得价款在(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在人民币2,0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29元,由被告蔡耘、沈兴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晓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