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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玉林请求享受全民工人待遇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初28号起诉人:苏玉林。2016年4月18日,苏玉林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按全民工人退休,享受全民工人的一切待遇,工资住房基金和医疗保险等。经审查,苏玉林于2010年5月在辽阳市首山农场,按照农垦系统相关政策规定,以农工身份办理了退休及新农合医疗保险。之后,苏玉林一直不服,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本院认为,起诉人苏玉林所诉事项系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玉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