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美华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4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华,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安置房。法定代表人李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寿宁县鳌阳镇东部新区手机岗5号楼602室房产一套和1-3号楼商业商场3层共18套,建筑面积为5109.99平方米的房产;冻结了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债金额较大,牵涉人员众多,协调工作和财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陈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靖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