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与赖龙一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赖龙一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27号原告: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化县苏庄镇毛坦。法定代表人:余洪富,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姜细发,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龙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赖龙一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9日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龙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赖龙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开化县苏庄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