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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建新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新,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222号原告:赵建新,男,1973年12月1日生。被告:张建平,男。原告赵建新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以出租铲���为生,2014年8月,被告租赁原告的铲车硬化道路,在完工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将铲车转让于被告,被告欠原告铲车租赁费和铲车转让费共计36000元未给付。2014年11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6日给付10000元,尚欠原告26000元未给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600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有关应诉手续,且被告张建平的具体身份情况不明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增光审 判 员  郝巧仙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