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6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盛建荣与郑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建荣,郑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697号之一原告:盛建荣。委托代理人:顾宇、张婷婷,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建荣与被告郑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建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德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建荣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盛建荣负担。审 判 长 雷婷婷人民陪审员 金关香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