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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309号原告(反诉被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83号。法定代表人程国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单才,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治逵,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月塘路二区112号。负责人黄金山,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斋公岭村。法定代表人黄银海,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育,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下称被告一)、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被告一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兆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月、李玉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一负责人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原告与被告一于2009年11月23日签订《塑钢门、窗制作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被告一北流市清华园小区塑钢门窗工程,所需门窗约30000平方米。每个栋号单体建筑的门窗扇带玻璃安装好后,经被告一清单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至95%,余款按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过后无质量问题,被告一15个工作日内付清给原告;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如被告一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每逾期1天按该笔欠款的3%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竣工且验收合格。被告至今仍有工程款156000元未付给原告。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56000元给原告,自2011年11月23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付违约金。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塑钢门、窗制作供货合同,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制作并送货给被告;2、总结算单,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3、企业基本信息、电脑咨询单,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被告一答辩及反诉称,合同约定余款作为质保金,保质期过后无质量问题被告一15个工作日内付清给原告。工程项目于2015年3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期至2016年3月18日。质保期未满,暂不退还质保金。合同没有关于逾期退还质保金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被告一组织人员对小区门窗踏勘排查发现47户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电话、手机短信及快递书面通知原告维修,原告至今没有采取维修措施。被告一委托北流市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有关门窗维修费用进行预算,需维修费48650元。为应对原告诉讼,被告一支出5000元律师服务费。请求判令原告对小区存在质量问题的门窗进行维修或从质保金中扣减相应维修费48650元。原告赔偿被告一律师费5000元。被告一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监理月报,证明工程项目于2010年11月8日之后还在建设当中,原告主张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竣工且验收合格事实错误;2、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单,证明工程项目于2015年3月19日竣工验收;3、照片,证明门、窗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4、通知、邮寄快递单、运单追踪及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一已书面通知原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门、窗进行维修;5、维修预算,证明维修所需的费用;6、委托协议、发票,证明被告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7、收据,证明被告一为保存证据而支出的摄像费用。被告二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对被告一的反诉辩称,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工程竣工和项目的竣工不是一回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和合同的约定,应该按照工程竣工日2012年9月12日起算质保期,1年的质保期过了应该退回质保金156000元给原告,在质保期期间被告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被告也是通过验收合格之后才签收的,在质保期过后的若干年都没有提出异议,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没有问题,维修费用48650元是被告单方拟定的,原告没有看到维修过的门窗,证明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原告针对被告一反诉提供的证据有:竣工验收备案表2份,证明被告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是2012年9月11号,被告应当在竣工后满一年的15天内退还质保金给原告。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确认的保质期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日为标准,原告提交的只是竣工备案,并非竣工验收;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在2014年1月25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从2015年3月19日开始计算质保期;证据3、4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验收合格单是指楼盘项目的工程验收,并非是指本案涉案工程的验收;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不知道拍摄的地点是哪里;证据4是被告为了逃避支付质保金而做的通知,且照片都还没拍出来就让原告维修了;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是被告单方的行为,被告自行制作的清单,物业公司没有资质出具这样的预算单;证据6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聘请律师是被告的自主权,原告没有义务承担该费用;证据7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没有义务承担该费用。本院认为,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针对反诉答辩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本案确认双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依据,备案时间是2014年11月19日,项目竣工合格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质保期应从项目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本院认为,证据真实性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2009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塑钢门、窗制作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加工制作被告一开发的北流市清华园小区商品房塑钢门窗。每个栋号单体建筑的门窗扇安装好玻璃后,经被告一清点验收合格后支付95%工程款,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过后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付清给原告;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1年;保修期间,如出现问题,被告一书面通知,原告在24小时内不能到位维修,被告一自行维修,发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直接扣减,无需原告签认等。2014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结算,尚欠原告156000元质保金。2015年3月19日,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单。之后,被告一经检查发现有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于2016年2月3日,以手机短信和快递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未采取维修措施。经物业公司预算,需维修费48650元。为应对诉讼,被告一聘请律师支付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塑钢门、窗制作供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约定门窗保修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验收合格日应以北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19日出具《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单》为准。在保修期内,原告没有及时对有质量问题的门窗进行维修,被告一反诉要求扣除48650元维修费自行维修,应予准许。在诉讼过程中保修期期满,扣除维修费后,被告一应将剩余质保金10735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原告在保修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被告一为应诉聘请律师,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原告应赔偿5000元律师费给被告一。原告起诉时保修期尚未到期,被告一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7350元给原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二、被告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6098元,反诉受理费571元,合计6669元,由原告南宁市威威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6669元(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兆远人民陪审员  梁 月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