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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722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2民初45号原告:夏某某、女、藏族、现住杂多县城。被告:才某某、男、藏族、现住杂多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才仁东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索南多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