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0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桂明与王合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明,王合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02729号原告王桂明,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王合柱,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明与被告王合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桂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