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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家强与范丽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强,范丽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家强,男,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丽聪,女,汉族,农民,住政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范丽聪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范丽聪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查封执行人范丽聪所有的坐落在武夷山市武夷街道高苏坂(武夷家园)9幢1层103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武夷山字第2010068**号),现被执行人范丽聪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