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1081号原告:丁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崇弘,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居民。原告丁某甲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崇弘、被告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2009年7月在网上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丁某乙,原告与被告经常由于家庭琐事争吵,性格有所不合,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孩子丁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某。原、被告均自认无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有婚后债务,但未向法庭陈述债务详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务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各自克服缺点错误,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宜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费洪波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