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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祝秋军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17号罪犯祝秋军,农民。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秋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祝秋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的平机车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0.8分。2015年度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秋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