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段伟新,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伟新,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822行初6号原告:段伟新,男,1995年4月2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新华镇。身份证号:220822199504227334。被告: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信文,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伟新诉被告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段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伟新撤回对通榆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文建审判员 刘福临审判员 章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