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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国新、沈彩珍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新。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彩珍。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景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宏业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上诉人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因与苏州润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并于2016年3月8日向其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收到该通知后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国新、沈彩珍、朱景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恩乾审 判 员 任 小 明代理审判员 黄 学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源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