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家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19号罪犯张家生。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家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全部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家生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85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因当月《春芽报》第14期“大墙诗苑”中稿一篇,奖0.5分;2014年2月因当月《春芽报》第3期中稿一篇,奖0.5分;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6分。2013、2014、2015年均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