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兵与相吉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相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兵,1988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相吉才,1986年10月3日。李兵与相吉才劳务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执行行为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