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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程连君与王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连君,王占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056号原告程连君,男,1965年10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兴隆洼村。委托代理人黄东阳,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锋,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北纺路纺化94小区平房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连君与被告王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连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程连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