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256郑彦君申请执行刘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彦君,刘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郑彦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玉生,男,汉族郑彦君申请执行刘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彦君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生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刘玉生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玉生工资收入中35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平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化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