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海与刘海荣、许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刘海荣,许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民初220号原告刘海,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覃晓明,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告刘海荣,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告许秋华,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原告刘海与被告刘海荣、许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伟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雪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海荣、许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诉称,被告刘海荣因资金紧缺,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立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约定借期从2013年6月17日始至2014年3月30日。现该笔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海荣于2014年4月4日还款50000元、2014年5月7日还款20000元,之后拒不还款,故请求判令被告刘海荣、许秋华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原告刘海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刘海荣、许秋华均未作答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刘海荣、许秋华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的认定及原告在开庭时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11月8日,被告刘海荣以经营中板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刘海荣立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3月30日,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刘海荣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给原告,仅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偿还50000元,2014年5月7日偿还2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刘海荣向原告刘海借款150000元,有被告刘海荣签名的借条证实,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海荣未按约定还款期限还清借款,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8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逾期之日即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所欠80000元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全部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按照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原告以被告许秋华与被告刘海荣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许秋华承担还款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属夫妻关系,本院对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荣偿还原告刘海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被告刘海荣负担1000元,原告刘海负担5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