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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仙果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彦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仙果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仙果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乐天大厦2302,组织机构代码57637924-4。法定代表人陈永艺。委托代理人张同兵,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聪,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彦,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仙果林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彦许可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0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等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016年4月1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说明,称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50049.6元,请求本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本院随即与申请执行人张同兵联系,张同兵向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已经放弃本案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债权债务已经结清。2016年4月18日,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费人民币651元并同时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80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1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王彦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8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