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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肖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肖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540号原告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湘阴县明珠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