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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辉与四川省邮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四川省邮政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初8号原告赵辉,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李敏,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清泉,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邮政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6号天府绿洲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卫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赵辉与四川省邮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 判 长  贺 斌审 判 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