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延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延峰,骆响玲,陈利平,陈肖萍,金晓波,支艳华,金仁和,吴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161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凌、王亦栋,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77号。法定代表人:楼延峰。被告:楼延峰,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桥东别墅**号。被告:骆响玲。被告:陈利平。被告:陈肖萍。被告:金晓波。被告:支艳华。被告:金仁和。被告:吴美香。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金华银行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楼延峰、骆响玲、陈利平、陈肖萍、金晓波、支艳华、金仁和、吴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6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2260673.63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为1472725.18元,银行承兑汇票垫付额按每天万分之五加收罚息,欠息额每天按万分之五加收复利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陈利平和陈肖萍所有的以其最高额抵押在原告处的坐落于义乌市名仕家园2单元1502室【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66**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6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5**号】的房地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金晓波、支艳华、金仁和、吴美香所有的以其最高额抵押在原告处的坐落于义乌市车站路17巷6号【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49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033**号】的房地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楼延峰、骆响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凌,被告陈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楼延峰、骆响玲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199300保03356),合同约定二被告为被告永丰公司自2011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9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金晓波、支艳华、金仁和、吴美香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199300物01197),合同约定四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车站路17巷6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49**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033**号】,为被告永丰公司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期间内发生的人民币252万元最高主债权限额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252万元。2013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陈利平、陈肖萍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399300物01989),合同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名仕家园2单元1502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66**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6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5**号】,为被告永丰公司自2013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23日期间内发生的人民币175万元最高主债权限额内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登记抵押债权数额为175万元。上述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等条款也作了约定。2013年5月23日,因被告永丰公司申请,原告与被告永丰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永丰公司向原告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共计人民币924万元,合同编号为(201399300承09717),承兑人承兑汇票之前,出票人应将汇票金额的50%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承兑人指定的保证金专户;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3日;承兑人为出票人垫付的票款转作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后,出票人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承兑人按月计付罚息,利息应付未付的,按欠息数额每日万分之五向承兑人计付复利。同日,原告按协议签发金额共计人民币92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2013年11月23日,原告扣除被告永丰公司的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日,被告永丰公司尚欠原告汇票垫付款人民币2260673.63元及利息1472725.18元。其余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原金华银行义乌支行于2013年5月27日变更为原告金华银行义乌分行。原金华银行义乌支行享有的权利由原告承受。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人民币2260673.63元及利息1472725.18元(已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自2015年11月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陈利平、陈肖萍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名仕家园2单元1502室【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66**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06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6)第1-15**号。最高额17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金晓波、支艳华、金仁和、吴美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车站路17巷6号【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496**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033**号。最高额252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楼延峰、骆响玲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68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6668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