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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应刚、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刚,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杨应刚,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1年10月3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务农。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双碑中街72号。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葛勇,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应刚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