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永红诉张小龙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红,张小龙,冯正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94号原告徐永红,住绥阳县。被告张小龙,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冯正良,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红诉被告张小龙、冯正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0元,已减半收取181.00元,由原告徐永红负担。审判员 宋世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忠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