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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工人。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静、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何某驾驶冀J×××××的白色夏利轿车,在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门前将一横穿马路的行人刘某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沧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经济损失57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和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驾驶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当庭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芬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